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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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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自評表之項目,除必要項目應全部
      達成外,所有項目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申請認可單位之歷年評鑑結果、職安署或地方主管機關現場查核結
      果。
(三)申請認可單位近三年違反訓練規則或本要點規定。
    前項之審查,本部得聘請具安全衛生專業之學者、專家或委託專業團
    體協助;必要時,得赴申請認可單位實施現場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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