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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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從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工作達一年以上,且具符合職業衛生技師資格,
並經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條之二附表二之一所定勞工作業環境
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課程合格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暴露評估技術顧問人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廠場危害暴露風險之評估技術,涉及職業衛生領域之專業性,顧問服務機構從業人員
之專業能力,將影響勞工暴露於工作環境危害之風險程度,攸關作業勞工之安全與健
康,為確保服務人員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及技能,故明定此類顧問服務機構人員之資格
條件。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配合考試院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將工礦衛生技師類科名稱修正為職業衛生技師,爰酌作
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為確保從事暴露評估技術服務之顧問人員具備一定專業知能,爰修正暴露評估技術顧
問人員資格條件,增訂除具符合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應經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
法第十條之二附表二之一所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課程合格者,方具資
格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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