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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9 條
新化學物質符合科學研發用途、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者,申請人除使用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外,應另繳交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相關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特殊登記資訊之新化學物質,應另繳交相關資料說明其用途,作為判別之依據,未來
有其他特殊形式須進一步列管者,主管機關可運用相關表單工具,收錄所需之資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