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符合科學研發用途、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者,申請人除使用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外,應另繳交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相關資料。
特殊登記資訊之新化學物質,應另繳交相關資料說明其用途,作為判別之依據,未來 有其他特殊形式須進一步列管者,主管機關可運用相關表單工具,收錄所需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