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 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 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
一、中央主管機關將依運作者提出之申請資料與檢附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 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運作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運作者之許可申請案件,認有需要進行實地查核者,得因其查 核所需,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 完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