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9 條
依前條規定所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其內容不完備者,勞動檢查機構得限
期令其補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基於業者自主安全管理,勞動檢查機構經檢視事業單位所送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其內
容要項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同意備查;惟若有不完備者,得令事業單位補正。另考量
資訊化及無紙化趨勢,勞動檢查機構對前述備查,得以登錄於機關網站之方式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