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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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標準施行日期。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院臺勞字第一○三○○三一一五八號令:「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
生法」,並修正全文,除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
三十一條,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
施行。」
三、本標準規定繳納行政規費項目包含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之審查費,考量現
行資訊網路申報作業為全年全天候型態,然規費繳納時間將受限於本標準規定繳
納方式之選取,為避免網路申報進度延滯導因於規費無法繳納,爰配合調整施行
日期為本標準之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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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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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