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督導及考核: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有停辦或重 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本部,以共同處理後續事宜。 (二)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將針對所轄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定期或不定 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本補助款之使用,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