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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督導及考核: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有停辦或重
      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本部,以共同處理後續事宜。
(二)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將針對所轄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定期或不定
      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本補助款之使用,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