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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諮詢小組提供評估結果建議,經本部核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者,
    由本署移請技檢中心辦理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事宜;經本部核定不
    予或暫緩開發或調整者,均應由本署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其意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