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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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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爭議處理方式:
  9.1.專業人員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除依循法律規定外,應向熟悉
      專業倫理之同僚徵詢,或向其他適當之相關專業領域者諮詢。
  9.2.專業人員提供服務遇有倫理守則與相關法令或判決衝突之情形時,
      應立即尋求諮詢和建議。
  9.3.專業人員與其服務之機構發生倫理衝突時,應表明自己需遵守專業
      倫理守則的責任,並設法尋求合理的解決。
  9.4.專業人員有合理之理由,認定另一位專業人員違反倫理守則時,應
      予以規勸;規勸無效時,應通報該專業人員之單位主管或各級勞工
      主管機關,以維護職業重建服務聲譽及當事人權益。
  9.5.專業人員應維護職業重建服務工作倫理,面對不符本守則規範之要
      求時,得向服務機構或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單位於處理申訴案件時,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應依本守
      則規定辦理,以落實專業倫理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