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之補助資格及條件。 二、為鼓勵未就業青年跨域就業、減少因距離所致之就業障礙,爰明定經諮詢推介至 相當距離以上之地點就業,且因就業需每日交通往返者,得依規定申請核發異地 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為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受僱,爰於第二項規定其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