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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9 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予
保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
之必要資料後,須遵守保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