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部補助行政機關邀集專業人員協助協商、辦理查訪或入廠調處之標
準及額度如下:
(一)協助查訪、入廠調處費:每人每小時支給二千元,每半日最高支給
六千元;每人同一案件以一萬二千元為限。
(二)撰稿費:每千字以一千二百九十元計;每人同一案件以六千元為限
。
(三)出席費:每人每次支給二千五百元;協助查訪及入廠調處案件,每
人同一案件以五千元為限;協助協商案件每人同一案件以二萬元為
限。
(四)餐費及交通費: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同一案件以四
千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