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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本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程序。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