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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9
九、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二種以上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或混合物,雇主應
    針對個別化學品,分別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健康危害風險評估及分級,
    並以最高風險等級,作為後續管理規劃的依據。
    前項化學品屬有容許暴露標準化學品,或依法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者
    ,若化學品具相同之健康危害,且已知無擷抗或協乘作用者,得依相
    加作用,或採取其他足以保護勞工暴露危害之計算方式,依第六點及
    第七點之規定辦理暴露評估結果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