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除一百十一年度由本部另行通知申請期間外,受補助單 位應於每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提送次一年度實施 計畫。但有必要時,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調整。 (二)申請方式:受補助單位應以公文檢具前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 請。申請文件有欠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