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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本署為因應重大災害情事需求,得實施應變處置,並通知辦理單位啟
    動之日起執行本計畫。
    受災者報名或接受推介參加本計畫第四點或第五點訓練課程之期間為
    六個月;受災或受影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第六點訓練課程之受理期間
    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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