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依本要點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 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管 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本部所屬軍事校院、軍事訓練機構(關)及委 託代訓機構。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職校 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滿足參 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輔導單位 ,開放所屬職訓機構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參訓員額 。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送訓執 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辦理。 (四)屆退人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兼職。
鑒於部分訓練課程及實習內容,有提供酬勞予參與民眾,為免產生屆退人員得否支領 該酬勞疑義,爰增列第四款規定,明定屆退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 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