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進行實 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由本部就評核對象或其所屬機關(構)擇定,並以辦 理評核當年度(以下簡稱評核年度)同一分組全部評核對象實施為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