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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9
九、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書件後,本部以書面方式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
    本部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應於本部通知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
    具領據(附件五)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件五 領據.PDF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