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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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9 條
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審查會審
議。
前項認定,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並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
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受損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時,
即失其效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一、本部應邀集相關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審查會,依申請資料及相關蒐集資訊及第八
    條之認定基準,進行受損勞工之認定,爰為第一項之規定。至於審查會之組成及
    運作等,另以行政規則定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申請案作成決定及受損勞工認定通知書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