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9
九、訓練單位依前點經費標準編列所需訓練經費,並將總訓練經費轉換為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地方政府核給補助經費計價之基本單位
    。每人補助比率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百分之八十計算,未足額補助部
    分,由訓練單位向參訓學員收取。
    訓練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個人訓練費用百分之
    二十,且應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同意後,始得向學員收取。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訓練單位所招收學員為完成網路(線上
    )訓練課程參加隨班附讀者,訓練費用補助依前二項規定之補助標準
    ,補助其百分之六十。
    訓練單位招收學員具特定身分,其個人訓練費用百分之二十部分,由
    地方政府全額補助訓練單位,訓練單位不得再向學員收取。
    前項學員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由本署
    公告之。
    訓練單位所招收學員為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
    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地方政府核定第一項訓練班次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每人一萬五千
    元為上限。但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訓練者,則以每人九千元為上
    限。訓練單位所編列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如超過上開標準,超過部
    分由訓練單位自行吸收,不得向參訓學員收取。但實際辦訓支出個人
    訓練費用單價低於核定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者,以實際辦訓支出個人訓
    練費用單價支給。
    訓練單位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
    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
    繳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予退費。
    地方政府因應辦理本計畫之規劃、宣導、管控及行政管理等項業務所
    需,另得向轄區分署申請依核定補助各該訓練班次總訓練費用百分之
    八之規劃控管作業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