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得獎者經查有報名資料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 財產權等情事,由本部註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其獎金及獎座 繳回。未繳回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 條等規定追繳。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得獎者應賠償本部全部訴訟費 、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