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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9
九、青年於參加本計畫期間,應於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日及離職退保日起十
    五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青年於參加本計畫期間,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於離職退保日
    起十五日內,親自或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媒合服務
    。
    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職者,自其第一次依本計畫媒合就業,並依法參加
    就業保險之日起算,每年以一次為限。但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
    職等不可歸責於青年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轉職者,仍得依第六點規定申請穩定就業津貼。但
    合併領取期間,最長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或經依第二項規定媒合,自最近一次離職日起
    二個月內未能再就業者,視同退出本計畫。
    本部應將前項人員名單彙送教育部,由教育部提供相關資訊或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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