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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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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要點津貼得視照顧服務發展建構情形及前項經費額度調整發給或停
    止,並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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