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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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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本計畫訓練之學員,應自行負擔該班次簽約之個人訓練費用百分
    之二十。
    職前訓練學員具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二點所列特定身分者;
    在職訓練學員具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所列特定身
    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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