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於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時,應通知文 化部、外交部及內政部。
基於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之聘僱管理,涉及文化藝術主管機關、簽證機 關與入出境管理機關業務,參考雇聘辦法第十條規定,明定本部許可核發時,應通知 該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