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直轄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識別系統:服務據點識別標誌及色系,應依照勞發署所定就業服務
標誌及色系辦理,以建立政府就業服務一體形象。對外招牌、各式
看版、文宣品等,均須明確標示「勞動部委辦辦理」等字樣,相關
文宣品並應標示台灣就業通及 0800777888 免付費諮詢專線電話等
相關服務資源。
(二)求職求才資訊資料庫: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
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為有效整合全國求職求才資訊,所有求
職求才資料均應確實登錄於勞發署「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並
辦理就業機會媒合與推介、清結與追蹤關懷,相關文件及資料應依
法令規定妥為保存及保密。
(三)就業服務人員教育訓練:為使就業服務流程及服務品質一致,直轄
市政府應配合派員出席勞發署各分署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