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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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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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識別系統:服務據點識別標誌及色系,應依照勞發署所定就業服務
      標誌及色系辦理,以建立政府就業服務一體形象。對外招牌、各式
      看版、文宣品等,均須明確標示「勞動部委辦辦理」等字樣,相關
      文宣品並應標示台灣就業通及 0800777888 免付費諮詢專線電話等
      相關服務資源。
(二)求職求才資訊資料庫: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
      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為有效整合全國求職求才資訊,所有求
      職求才資料均應確實登錄於勞發署「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並
      辦理就業機會媒合與推介、清結與追蹤關懷,相關文件及資料應依
      法令規定妥為保存及保密。
(三)就業服務人員教育訓練:為使就業服務流程及服務品質一致,直轄
      市政府應配合派員出席勞發署各分署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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