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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應檢人進入試場前有違規情事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檢人於測試前,在試場附近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
      定秩序或試圖影響其他應檢人進場等情事,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
      服務)人員應立即告知已違反試場規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規
      定,並予制止及錄影存證,或做成書面紀錄,並立即通報測試辦理
      單位。
(二)滋事者經勸導不從,應依組織分工協調人力再進行勸導。
(三)處理過程遇測試辦理單位或其他應檢人有人身安全疑慮(如拉扯、
      鬥毆或其他失控情事),測試辦理單位應立即報請轄區警察機關協
      助,並報請技檢中心研議是否終止測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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