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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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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錄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部網路系統。
(六)不得破壞本部提供應用之器材設備。
(七)不得有其他不符應用目的之行為。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
    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有暫離檔卷應用處所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
    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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