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補助申請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事業單位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優先予以補助至當年度經費用罄 為止: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 (三)符合行政院「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 本補助因立法院審查一百十一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 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