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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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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推薦分區賽優勝選手: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 108  年 5
      月 17 日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二)推薦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競賽各類科承辦學校
      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8
      年 4  月 22 日至 4  月 26 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若
        其中任 1  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
        人數 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