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應將本要點之補助款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 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 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並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前辦理經費核銷作業,孳息及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 定基金專戶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