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 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1)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2)未於本部限定期限內檢具領據到部。 (3)意圖領取獎勵,而成立工會或輔導、協助工會成立。 (4)不符工會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 (5)其他與本要點之規定或目的不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因核定所受領之獎 勵金;未返還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等規定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