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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9
九、青年於接受深度就業諮詢及就業準備相關措施後就業,符合下列各情
    形者,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尋職就業獎勵金:
(一)就業時點應符合下列規定期間之一:
      1.未經推介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者,應於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初次開立介紹卡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就業。
      2.經推介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者,應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退)訓、結訓或職場學習結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就
        業。
(二)本點所稱就業指受僱於同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正職工作:
      1.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但
        不包括政治團體。
      2.屬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所稱之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工作。
      3.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
      4.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派遣勞工者。
(三)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四)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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