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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福祉退休司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本會之執行秘書及幕僚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