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 二年更新一次。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對勞動市場之了解,以促進其就業,並使其在職場穩定就業 ,爰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內容包含求職、職場適應及穩定就業等項目之職場指引手冊 。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