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 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 費用。 (二)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 行。 (三)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 助。 (四)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 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