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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記帳憑證之種類,以及區別各類記帳憑證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