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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勞工紓困貸款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參加勞
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一、第一項規定勞工紓困貸款之資金來源。
二、為承貸金融機構審核申請貸款人之必要,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提供承貸金融機
    構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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