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認定符合僱用獎助資格之雇主,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助,最長四個月 :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二個月 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最高發給三萬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二個 月發給七千五百元,最高發給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