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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9
九、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學習獎勵金之全部或一部;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
    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獎助。
(三)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四)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以上。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因不實申領學習獎勵金致撤銷原核定處分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發給學
    習獎勵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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