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學習獎勵金之全部或一部;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 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獎助。 (三)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四)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以上。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因不實申領學習獎勵金致撤銷原核定處分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發給學 習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