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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依法辦理勞工事務之機關,適用本注意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因應機關名稱變更,爰配合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
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爰配合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
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改制為「經濟部產
業園區管理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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