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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9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
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考核成效不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未依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
部或一部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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