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本署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署全 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署補 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同一創業貸款案件,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或補助者,不得領取本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