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雇主申請本計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附件一)。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 加保之證明文件。 (四)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及出勤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