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受理地方政府之申請,應按下列原則核定: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年度預算額度內。 (二)所提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等。 (三)地方政府執行能力、經費需求等。 (四)地方政府最近二年相關計畫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