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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9
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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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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