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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9
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