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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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依本辦法加保者,其提供勞務型態多屬臨時或短暫,與一般投保單位穩定僱
用之狀態不同,為使投保單位或本人辦理加保時,其保險費之計算方式明確,爰
於第一項定明依本辦法加保之保險費,係以實際加保日數計算。
二、考量本辦法之保險費率或投保薪資分級表,雖因應保險收支狀況或基本工資調整
而可能有變動,致影響保險費之計算,惟為達本辦法提供簡便加保方式之目的,
使投保單位或本人於辦理加保時,不因前開保險費率或投保薪資級距之變動而影
響申報,爰於第二項定明申報加保期間跨年度者之保費計算方式。例如申報加保
期間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則一百十四年一
月一日至同年一月三十一日之保險費,按一百十三年度之投保薪資分級表及保險
費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