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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第 9 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作業,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
本保險年金給付之當月起,按月比對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請領資料。
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給付資料,應由各該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
,於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前,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保險人,並按月辦理異動
。
保險人與其他社會保險之保險人或承保機關媒體資料交換之相關規範,由
保險人定之;其規範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並應會商該管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第一項定明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比對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
    請領資料之作業方式。
二、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作業,因涉及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惟該項給付業務
    相關資料並非全數均由本保險保險人所保有,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於第二項明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給付資料,應由各該社會保險保險人或
    承保機關定期以媒體資料方式向保險人提供,並按月辦理異動。
三、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媒體資料,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
    法相關規定,爰於第三項規定,保險人與其他社會保險之保險人或承保機關之媒
    體資料交換,保險人應訂定相關規範,規範內容如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並
    應會商該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