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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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比對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
請領資料之作業方式。
二、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作業,因涉及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惟該項給付業務
相關資料並非全數均由本保險保險人所保有,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於第二項明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給付資料,應由各該社會保險保險人或
承保機關定期以媒體資料方式向保險人提供,並按月辦理異動。
三、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媒體資料,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
法相關規定,爰於第三項規定,保險人與其他社會保險之保險人或承保機關之媒
體資料交換,保險人應訂定相關規範,規範內容如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並
應會商該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