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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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
傷病致失能,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基於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對於未
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
營作業者,因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
附表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
力」者,始給予照護補助,爰參考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規定,於第一
項定明申請照護補助之條件。另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失能補助之權益,並提
升申請案件之核發時效,爰規定以請領第十條所定失能補助為要件。
二、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之看護補助規定,於
第二項定明本條照護補助之核發基準及上限,並自保險人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
給。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本條照護補助之應備具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