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9 條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
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請領第十條
之失能補助,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
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
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申請人
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三年;申請期
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一、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
    傷病致失能,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基於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對於未
    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
    營作業者,因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
    附表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
    力」者,始給予照護補助,爰參考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規定,於第一
    項定明申請照護補助之條件。另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失能補助之權益,並提
    升申請案件之核發時效,爰規定以請領第十條所定失能補助為要件。
二、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之看護補助規定,於
    第二項定明本條照護補助之核發基準及上限,並自保險人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
    給。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本條照護補助之應備具書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